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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, 上市公司与私募双双受罚
来源:上交所投教 发布时间:2021-03-09 15:35:25 浏览:0

 市值管理本是着眼于上市公司价值提升,但有些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却将其曲解为“股价管理”,把本应用在中长期不断改善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功夫用在了“想方设法”影响上市公司短期股价上。

  此外,有的市场机构和人员也打着所谓的“专业机构、专业人士”的旗号或出谋划策、或直接参与、合谋操纵市场。这种“伪市值管理”的行为,是对资本市场“三公原则”的践踏和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严重侵害,必将受到严厉处罚。

  2013年3月,A公司实际控制人阙某与B资产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在上海见面。见面期间,阙某向谢某表达了希望高价减持A公司股票的意愿,谢某表示可以通过“市值管理”的方式提高A公司的“价值”,进而拉升股价,帮助实现阙某的目的。同时,双方约定“管理”股价的目标和利益分配比例,合谋设立资管产品参与交易。

  谢某提出的“市值管理”建议可谓花样繁多,从拟定发展战略对外宣布、挖掘上市公司事项大量对外披露,到安排上市公司收购股东资产等等,看似五花八门,但其核心诉求不外乎是脱离上市公司经营的“基本面”,凑“热点”,造“热点”,试图影响市场不知情投资者的预期和判断。

  在涉案的短短一个多月期间,A公司通过密集发布利好信息,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,夸大其研发能力,选择时点披露其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,借“市值管理”的名义,行操纵股价之实。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行为综合起来并传播,在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,使A公司股价脱离市场正常波动,大涨近25%。

  在实现所谓“市值管理”目标后,B资产管理公司、谢某安排阙某通过大宗交易减持A公司股票2200万股,非法获利5100余万元, B资产管理公司、谢某则从中分得4858万元。而在阙某完成大宗减持目标之后的3日,股价累计下跌了20%。

  因B资产管理公司、谢某、阙某的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对此,证监会没收B资产管理公司违法所得4858万元,并处以9716万元罚款,对谢某给予警告,并处以60万元罚款,没收阙某违法所得约304.1万元,并处以约304.1万元罚款。同时,对谢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

  本案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私募机构内外勾结,利用信息优势讲故事、造热点、炒作股价的一起典型案件。涉案主体既有上市公司大股东,也有知名市场机构。聚焦了“伪市值管理”和“信息操纵”两大市场关注热点。涉案人员的手法集合了合谋操纵市场、操纵信息披露、大宗减持股票等典型手段。

  本案的严肃查处,可以说是进一步厘清了“市值管理”与“操纵市场”的边界,向市场投资者释明了“信息操纵”的违法本质。同时,也告诫上市公司大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市场机构应当正确把握市值管理的核心理念,绝不触碰虚假披露、内幕交易、市场操纵等“高压线”。

  此外,再次提醒投资者切忌盲目相信传闻、跟风炒作虚假题材。投资者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,树立正确投资理念,理性投资、价值投资,避免被信息操纵行为左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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